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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9月发布了《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以下筒称“通知”)。现针对在“通知”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刻录母盘的种类包括:激光唱盘(CD一DA)、图象激光视盘(CD一V) 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先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一G)等。具体登记办法,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刻录光盘母庇是批量复制允盘的基础和重要环节,通过对刻录光盘进行著作权管理,可进一步防止盗版的发生。
二、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境内非音像复制单位转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也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合同登记。 请将本通知转发当地光盘刻录单位和其他音像复制单位,并认真执行。要特别注意对光盘刻录单位进行合同登记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我国的标准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30年,高新技术等领域标准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标准在规范质量水平、引导技术发展上举足轻重,没有好的标准就不可能有好的产品。
何况,大连版权著作权登记标准本身也是一种产品。俗话说“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标准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制高点,谁拥有标准谁就能拥有市场。可见,无论是从国民经济的发展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角度看,提高标准的生产力已经刻不容缓。但值得我们庆幸的是,已经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已经有突出的意识,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