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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禁止条件指商业性识别标志不得用作商标的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法对此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禁止用作商标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从各国商标管理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他人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外观设计zhuanli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域名权、商品化权、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等。
公司名也叫商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它和文字商标一样,均表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较为密切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名称管理法规和商标法规互相衔接不够,
大连商标注册对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攫取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未明文禁止,《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将其纳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亦无规定,这样,在此领域就形成了法律的“真空”。
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针对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部分使用的行为作了禁止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种欺许行为保护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但对于将非驰名商标的文字作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行为仍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