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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

发布日期:2020-04-23 作者: 点击: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考虑到软件产品开发完成后容易遭到盗版、非法复制等侵权问题。


在没有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往往无从确认其权利归属情况,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案例中,侵权人会“恶人先告状”,起诉真正的软件开发者,使该开发者受到重大损失。对于高技术含量的部分核心代码,建议加密处理或不提交,因为一旦提交,意味着同意公开。


著作权产生于该软件作品完成之时,提交登记手续只是为了获得官方证明文件,因此不存在风险问题。只要在先权利不存在纠纷(比如以转让、继承等方式),一般不存在不发证的情况,委托协议中亦承诺不成功全额退费。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


既然著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著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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